7月2日,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我省“8.31 ”黄金盗窃案一案。被告人李某亮系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2009年12月被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亮流窜至乐都区,在乐都一宾馆落脚后前往乐都区碾伯镇新乐商场搜寻作案目标盗取财物,预谋当晚对新乐商场收银台下手。几日后,李某亮在平安区购买了撬棍、螺丝刀等工具后的被告人准备对事先摸好底的新乐商场实施盗窃。
2018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亮趁新乐商场无人值守,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及木梯撬开商场后门的窗子后跳进商场一楼。在一楼“龙凤珠宝”专柜关闭了监控电源,用剪刀和螺丝刀连续撬开三个珠宝专柜,将部分黄金首饰包在衣服罩子里装进电工包后原路逃离。
2018年8月31日6时起,被告人李某亮乘车一路途径民和、兰州、天水、宝鸡、西安,至9月1日晚逃至南阳市西峡县。因身无分文,李某亮搜寻到一金银加工店后,以16000元价格出售了盗窃的部分赃物。乘车至南阳市后,自行购买熔金设备后将所盗剩余镶玉金首饰全部熔成金块,与其余金首饰一同出售给南阳市金银首饰回收店,共计987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74件金银首饰等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214746.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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