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先生在被告某百货公司购买裸钻进行钻戒定制。购买时,被告销售人员介绍,钻石净度从优到劣排序依次为:VVS、VS、SI等,钟先生所要购买的裸钻的净度为VS2,被告提供了其宣称具有权威地位的GIA证书,该证书显示该裸钻净度为VS2。另外,该裸钻外盒标注的检验标签的信息也显示钻石净度为VS2。货款付清后,被告负责钻戒的制作,原告委托被告对成品钻戒进行国家检测。
2016年8月,原告收到鉴定证书,该证书系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显示所鉴定的原告此次购买的钻石的净度为SI,与原告购买时被告声称的以及提供的各类资料显示的钻石净度不符,且等级较购买时声称的VS2要低。原告认为,在挑选钻石时,对于钻石的颜色和净度均有要求,这也是原告决定是否购买的关键性因素,并且,钻石为特殊的商品,价格昂贵,对于爱情和婚姻有着十分重要的特殊意义,被告以低等级的商品冒充高等级的商品销售属于欺诈行为,给原告亦造成了经济上及精神上的双重损害,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偿差价并赔偿损失。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出现了三个对于钻石的检验标准,即GIA证书的标准、NGTC国检证书的标准及合格品标签上的标准,三个标准对应的检验结果分别为VS2、SI、VS2。被告作为专业的钻石经销商,理应将GIA证书所采用的检验标准及品牌商内部的检验标准可能低于NGTC国检证书所采用的检验标准的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但是仅仅是告知上的缺陷还不足以被认定为构成欺诈行为,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的主张,法院没有采信。同时,GIA标准虽然是珠宝行业内部所认同和使用的标准,但被告作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商品的主体,仍需遵守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具有CMA、CAL、CNAS资质的珠宝贵金属检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作为合格标准,以国内品级标准标注销售价格更符合国内消费者的普遍认知与习惯。本案中,被告在合格品标签上标注价格实际参照GIA标准,高于国检标准,对于其差价部分理应退还。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百货公司退还了钟先生3000元差价。
法官表示,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我国法律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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