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半年,以吴某为首的诈骗团伙采取迷信的方式在华容县骗取财物。得手后,为逃避警方追查,该诈骗团伙特意绕回湖北找到付某的金器加工店,以急用钱为由低价转卖诈骗所得的金首饰。几次交易后,付某在明知吴某等人的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既不按照规定记录所收购财物的信息,也不对吴某等人的身份予以登记,先后5次以每克220-260元不等的价格对吴某等人诈骗的财物予以收购,价值达人民币27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明知他人出卖的财物系犯罪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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