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6日,某公司通过某网络平台发布拍品一件,竞拍页面显示拍品名称为“[公价157000][98新]积家大师系列万年历自动机械男表”,拍卖类型:增价拍,起拍价:1元,保证金:200元,加价幅度:1000元,开拍时间:2020年10月16日0时0分,保留价:无,延时周期:5分/次。拍品描述产品参数载明,品牌:积家,系列:大师系列,型号:1308470(仅供参考),新旧程度:98新,另成色说明载明98新标准为整体成色较新、有不明显展示痕迹,接近未使用品。
同日,张某于21时39分56秒以27001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后某网络平台自动生成系统订单并向张某发送核对订单信息,张某使用优惠券实付款为26501元并完成付款。后某公司通过某网络平台发送信息告知无法履行发货义务。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张某主张某公司应按照同类手表在其网店竞拍成功均价91251元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二手奢侈品手表拍卖的商事主体,虽然对上述赔偿标准持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交案涉手表相关市场参考价格,故张某主张具有合理性。
某网络平台管理规范规定,卖家成交不卖的某网络平台有权从卖家处扣划保证金数额的5倍赔付竞买人。该规定仅对某网络平台与商家具有约束力,不能据此确定商家应当对买家承担的赔偿责任,且损害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换言之,某公司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应当预见到成交不卖的直接后果是张某无法取得案涉手表所有权,而同类手表在某公司存在多次成功拍卖,故某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知道案涉手表的价值,按照同类手表在某公司竞拍成功均价赔偿并未超出某公司可预见的损失范围。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91251元。
法官点评说,随着“互联网 ”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购交易模式也层出不穷。一些商家出于营销等目的,采取1元底价甚至0元底价的竞拍方式吸引消费者,导致部分竞拍成交价明显低于商品价值的情况,卖家由此拒不发货引发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如何准确界定赔偿范围成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和难点。本案中,商家认为拍卖品不存在公允价值且某网络平台规定成交不卖最多赔付5倍保证金,消费者关于按同类拍卖品价值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是,拍卖商品的特定性不影响其价值的认定,商家同期拍卖的类似商品成交均价可以作为重要参考,此举有利于推动商家诚信经营。
损害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某网络平台管理规范规定虽规定了商家赔付标准,但该标准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的,商家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举既鼓励网络交易平台加大打击商家失信经营行为的力度,同时也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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