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春晚上,葛优、蔡明等表演的小品讲述了由一张床垫引起的纷争,而在现实生活中,电视购物中的两张软床引发了一场官司。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的一起电视购物合同案件,对消费者给出了电视购物方面的提醒。
收到“进口床垫”后发现不对劲
2017年6月18日,黄亮(化名)观看了购物电视频道播放的某软床推销广告。广告中宣称的一款“真正来自意大利的奢侈品床垫”让其颇为心动。
不仅如此,广告里“市场价25497元、现价5799元”的价格优惠也颇令人心动。于是,黄亮订购了1.5米及1.8米的软床各一张,价格分别为5799元和5999元。
可是收货后,黄亮却很快发现了问题——床架的外包装上标有“山东某云视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带着疑惑,黄亮登录该公司网站进行浏览,却发现该商标的所有权人是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而并非意大利企业或个人。
在法庭上,被告某购物公司辩称,节目制作的内容系某云视公司提供。其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和销售平台,已经做到对节目内容的谨慎审查义务,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而平台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不足以认定构成价格欺诈
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电视购物合同纠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黄亮与某购物公司,某云视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购物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经查明,广告中介绍的意大利品牌虽可能令人产生错误认识,但广告在片段末尾处明确告知了品牌的生产产地、制造商均在国内。
法官表示,通常而言,一款来自意大利的奢侈品能够吸引消费者购买的价值,一般体现在产品的产地在意大利,而非仅仅产品的商标注册于意大利。但广告中已注明产地为国内,制造商为某家具有限公司,这足以让普通消费者意识到该产品是一款源自于某家具有限公司的产品,而不会导致消费者就此而产生错误的认识。
被告某购物公司的行为尚不足以使黄亮陷于错误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而也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关于销售价格,因广告中有关价格的宣传模式已成为商家普遍适用的销售手段,仅凭某家网络店铺的销售价格也不足以认定某购物公司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
因此,法院对原告请求的因欺诈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但基于某购物公司同意原告退货还款,法院予以准许。
原告黄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了解合同的特殊性,不放过广告中小字说明
如何谨防电视购物广告中的陷阱和“套路”?
第二,要理性消费,“原价998、现价198”等宣传套路在销售领域已不鲜见,消费者应保持理性头脑,在确定购买前应对产品的价格进行理性评估和综合考量。
第三,要了解电视购物合同的特殊性。电视购物合同的关键条款宣讲大多是在广告推销中进行阐述,消费者应具有证据保全意识,将广告内容进行录制或截屏,防止纠纷产生后的举证难。
本文结束,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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