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2015年收购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雄风”),形成商誉44,141.62万元。2018年,赤峰黄金对郴州雄风商誉减值测试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合理划分资产组。
上述会计处理错误,影响赤峰黄金2018年披露的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赤峰黄金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高波、赵强先生未严格履行相应职责,保证财务报表披露的真实、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 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高波、赵强先生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具体如下:
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2015年收购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雄风”),形成商誉44,141.62万元。2018年,你公司对郴州雄风商誉减值测试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合理划分资产组。
上述会计处理错误,影响公司2018年披露的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相关事项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19年11月20日
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波、财务
总监赵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高波、赵强先生: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收购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雄风”),形成商誉44,141.62万元。2018年,公司对郴州雄风商誉减值测试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合理划分资产组。
上述会计处理错误,影响公司2018年披露的财务报告的准确性,高波、赵强先生未严格履行相应职责,保证财务报表披露的真实、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高波、赵强先生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们于2019年11月26日下午14:3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内蒙古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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