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图为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2019年2月22日18时许,在金店快下班时,丁某某持砍刀、破窗锤、催泪瓦斯进入店内进行抢劫,随后逃离了现场。
从金店出来后,丁某某进入对面的居民小区,换装后丢掉作案工具。穿出小区后,沿巴彦塔拉大街走到三号桥后,丁某某再次换装,随后乘坐大巴车返回了土默特右旗的宾馆。
在抢劫后第二天,自信没有暴露的丁某某一早前往山西大同,将一条37克的黄金项链卖给了一家黄金回收店,在从大同返回土默特右旗的火车上,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价格中心认定,被抢劫贵金属首饰价值3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对丁某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机关已扣押的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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