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兰州市民马有苏向兰州市公安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该局依法返还其30年前被扣押的19402.24克黄金(马有苏自述的重量)。如黄金无法返还,则应按照做出赔偿决定当日的黄金价格进行赔偿。
1991年4月,马有苏与合伙人马志图、马礼祥等人自行筹资购买纯净黄金104条,包装后装入货车并安排人员随车押送。货车行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检查站时,被兰州公安局缉私大队工作人员拦截,涉案19402.24克黄金全部被扣押,马有苏也因此被收容审查。同年8月30日,包括马有苏在内的被收容审查的人员全部被释放。
马有苏向界面新闻介绍,当年扣押黄金时,执法人员未开具扣押清单,收容审查结束后,他收到警方开具的释放通知书,显示其被收容审查的原因是“涉嫌非法倒卖黄金”。不过,马有苏此后并未受到刑事犯罪指控。
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金银管理条例》规定,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2003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取消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黄金的收售许可审批。
黄金的收售许可审批取消后,一些与马有苏类似遭遇的当事人获得法院支持,让马有苏看到了希望,他决定向公安机关申请返还黄金,或进行国家赔偿。
2002年9月21日,吉林省桦甸市个体业主于润龙自驾车辆将其承包金矿自产和收购的共46384克黄金运往长春,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涉案黄金由吉林市公安局扣押,后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分行。由于当时黄金属于专营物品,而于润龙经营黄金的行为未经行政审批,一审被判非法经营罪。
二审期间,法院认为,因国务院此时已取消了黄金收购许可制度,因而于润龙违反国家规定的根据不复存在,其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改判于润龙无罪。
于润龙曾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无罪的国家赔偿申请。2012年10月15日,丰满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称,其所作出的刑事判决并未生效亦未实际执行没收财产,于润龙的黄金是在刑事侦查阶段被吉林市公安局扣押和处理的,因此建议于润龙按照程序到吉林市公安局解决黄金退还事宜。
马有苏的合伙人马志图也曾于2016年8月通过信访途径,向兰州市公安局要求退还黄金19.4公斤无果。2018年2月9日,兰州市公安局于作出的《对马志图刑事赔偿申请的答复》认为,马志图申请的刑事赔偿事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下称《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其刑事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
2018年4月28日,马志图向甘肃省公安厅申请复议,甘肃省公安厅于当年5月2日作出《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马志图不服甘肃省公安厅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8年9月21日,该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显示,当年查扣的黄金共计毛重19288.3克,经折算后纯重量18902.53克黄金,已上缴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这份决定书认为,当年被收容审查的涉案嫌疑人员中并没有马志图,无证据证明马志图与该案有关系,马志图不具有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且该案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驳回了马志图的国家赔偿申请。
关于马光辉的赔偿申请是否已过请求时效的问题,复议决定认为,马光辉的黄金被扣虽然发生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前,且《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但马光辉的黄金属于被持续扣押的状态。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马有苏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宇认为,由于国务院已于2003年取消了对收购黄金等行为的行政许可,刑事案件中携带黄金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已经失效,携带黄金的行为已属合法,赔偿义务机关扣押涉案黄金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兰州市公安局应主动向赔偿请求人退还被扣押的涉案黄金19402.24克。
“本案当中,被扣押的金条系马有苏、马志图、马礼祥等人合伙购买,并由马有苏负责包装、托运,马有苏也曾涉嫌走私黄金被收容审查。因此,马有苏系刑事司法行为的直接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刑事司法行为的实际损害。”张新宇说,马有苏具有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对于《国家赔偿法》对该案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马有苏在《国家赔偿申请书》写道,本案中的扣押行为虽然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且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溯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和《国家赔偿法》对本案不具有溯及力,但《批复》同时规定,“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张新宇认为,该案中,“由于赔偿义务机关处置涉案黄金的行为违法,从法律上来说,扣押行为自案发时一直持续到现在,应适用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兰州市公安局已于近日签收了马有苏的《国家赔偿申请》,目前尚未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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