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面上有的黄金首饰换购规则:将消费者所带过来的旧黄金首饰按照一定的市场价格按克数进行回收,然后直接用旧黄金饰品回收后的价钱换购按件数卖的一口价黄金饰品(此时要注意,不是按照克数卖的饰品)。如果这时经营者并未向消费者详细说明一口价黄金首饰在日后是不能够换购计价类黄金首饰的等情况,此时我们消费者就被带入了一个交易的盲区,商家的角度认为的等价换购是等价格换购,然而黄金是具有货币性的,是具有市场流通价值的,我们消费者认定的应该是黄金的市场价值,看起来是公平交易,但是实际上价值并不对等。
个人解读:经营者用经营者定义好的价格来换取消费者具有货币性价值的黄金首饰,并告诉消费者这样是等价兑换,然而对于黄金和消费者而言,黄金具有货币性,消费者看的是黄金首饰的价值,这其中存在欺诈行为,欺诈消费者的具有普适市场价格的黄金首饰。个人认为,黄金首饰的换购规则应该是基于同等纯度、同等克数的黄金首饰的换购,换购的原则应该是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而言都是公平合理的,换购当中商家收取一定的折旧费和手工艺费用,是较为合情合理的。希望消费者朋友们都能够远离黑心商家,擦亮双眼,如果走到维权这一步也希望消费者朋友们务必保留好证据,就是黄金饰品兑换前的包含原始黄金饰品纯度、克数等信息的发票和换后的黄金饰品的发票。
下面是一些相关法律条文,有时候生活就是这么无奈吧,维权路上,条文都准备好了,就是差一些有利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于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或者因危困、缺乏判断力的情况下实施的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可以基于上述事由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申请仲裁机构撤销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七条到一百五十一条,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这几个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具体条件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民事主体在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双方行为,一般指契约行为,指依双方当事人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因被欺诈而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是:因被胁迫而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四是:因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下,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具有上述四种情形当中的一种的,《民法典》赋予受损害方可以撤销的权利。
本文结束,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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