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7月起,被告人小哲在上杭县城经营一家珠宝店。2021年6月至10月间,赖某(已判刑)将盗窃所得的项链、戒指等30余克黄金饰品向被告人小哲销赃。被告人小哲在赖某未提供身份证明、发票等原始单据情况下,先后多次收赃,价值合计达1.3万余元,并通过转卖他人获利300元。
审理中被告人小哲辩解认为,其收购赖某的黄金首饰时不知道他是偷来的,是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
法院审理认为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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