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甘肃兰州市民马有苏向兰州市公安局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该局依法返还其30年前被扣押的19402.24克黄金(马有苏自述的重量)。如黄金无法返还,则应按照做出赔偿决定当日的黄金价格进行赔偿。
兰州市公安局近日回复马有苏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兰州市公安局开具的《刑事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表示,经审查,马有苏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跟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马有苏的国家赔偿申请。
《规定》第十条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规定》第十一条显示,如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赔偿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
1991年4月,马有苏与合伙人马志图、马礼祥等人自行筹资购买纯净黄金104条,包装后装入货车并安排人员随车押送。货车行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检查站时,被兰州公安局缉私大队工作人员拦截,涉案19402.24克黄金全部被扣押,马有苏也因此被收容审查。同年8月30日,包括马有苏在内的被收容审查的人员全部被释放。
马有苏的合伙人马志图曾于2016年8月通过信访途径,向兰州市公安局要求退还黄金19.4公斤无果。2018年2月9日,兰州市公安局于作出的《对马志图刑事赔偿申请的答复》认为,马志图申请的刑事赔偿事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下称《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其刑事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
2018年4月28日,马志图向甘肃省公安厅申请复议,甘肃省公安厅于当年5月2日作出《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马志图不服甘肃省公安厅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8年9月21日,该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显示,当年查扣的黄金共计毛重19288.3克,经折算后纯重量18902.53克黄金,已上缴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这份决定书认为,当年被收容审查的涉案嫌疑人员中并没有马志图,无证据证明马志图与该案有关系,马志图不具有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且该案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驳回了马志图的国家赔偿申请。
马有苏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宇认为,由于国务院已于2003年取消了对收购黄金等行为的行政许可,刑事案件中携带黄金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已经失效,携带黄金的行为已属合法,赔偿义务机关扣押涉案黄金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兰州市公安局应主动向赔偿请求人退还被扣押的涉案黄金19402.24克。
张铁雁表示,接下来马有苏将依法向甘肃省公安厅申请刑事赔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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