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甘肃籍商人马光辉的代理人处获悉,就“警方扣押黄金26年未还”一事,公安部已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责令青海省公安厅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公安部作出的《决定书》(部分)。受访者供图
1994年8月,青海省公安厅将马光辉查获,认为其涉嫌贩卖黄金决定对其收容审查。次年1月17日,青海省公安厅解除对马光辉的收容审查,未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决定。在办案过程中,青海省公安厅对马光辉携带的黄金予以扣押,后将扣押的黄金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
2016年5月21日,马光辉向青海省公安厅申请刑事赔偿,请求青海省公安厅返还违法扣押的黄金7800余克。青海省公安厅收到该申请后未依法作出决定。马光辉不服青海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决定,向公安部申请刑事赔偿复议,请求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决定书》显示,案件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且马光辉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安部于2016年9月中止审查,2020年9月恢复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决定书》显示,对于扣押黄金的数量,马光辉和青海省公安厅的陈述不一:马光辉在两份《情况反映》中称,扣押金条11根(7000余克);在《申诉书》中称,扣押金条11根(7800余克);在与青海省公安厅办案人员王某某通话时称,扣押黄金当时价值40-50万元。
青海省公安厅办案人员周某某在接受询问时称,扣押黄金经称重在5000克左右,目测大概含量为83%至85%,形状为不规则形,折合人民币45万至46万之间。青海省公安厅提交了当年向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交售黄金的3份《金银(银元)验收清单》,其中,1994年8月27日清单载明:缉私罚没黄金,毛重4661.62克,成色95%,净重4428.539克,单价96.46元,金额427174.87元;另外两份清单载明的交售时间1994年1月3日、1994年5月3日,时间在青海省公安厅扣押黄金之前。
公安部认为,本案中,青海省公安厅工作人员认可对马光辉携带的黄金予以扣押,马光辉向青海省公安厅申请国家赔偿,青海省公安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遂作出决定:责令青海省公安厅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11月17日,马光辉的代理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告诉澎湃新闻,公安部作出《决定书》的时间是今年9月25日,他于11月17日上午收到《决定书》。他将与当事人沟通后,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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