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一水果店主在店门口卸货时,被城管和交警扣车。后因扣车扣货,导致车上的西红柿不新鲜,只能拉到垃圾处理厂处理掉车上的西红柿。事后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已经多次通知店主将货物领走,但店主没有及时领走,工作人员声称,如果是工作过程中工作做得不到位,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正在向上级汇报与店主协商当中。
那么,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执法单位需要承担责任!
首先,机动车乱停乱放,确实可以拖车处理,但拖车的前提条件,是店主拒不驶离或者司机不在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2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店主说,当时工人正在卸货,即人当时是在场的,那么当时是不是店主拒绝驶离呢?是不是影响了通行呢?这一点要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才能最终确认。
其次,对于拖车和扣车时,车上的货物应当如何处理,尤其是鲜活易腐货物,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程序规定讲得很清楚,车上的货物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处理,但执法单位有通知的义务。
那么通知当事人后,当事人不愿意处理怎么办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1条明确规定,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即便执法单位通知了当事人,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及时处理,执法人员也不能眼睁睁的看着车上的货物腐烂变质。即执法单位可以先行处理。
西红柿拍卖肯定是来不及了,但变卖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变卖所得款项应当要按照程序保存好而已。
最后,西红柿是店主的,变卖所得款应当是店主所有。因此,即便店主有违停、没有及时领取的事实,执法单位没有根据程序处理,造成店主的损失,那么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对于执法单位要承担多少责任,网友们又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执法单位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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