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审核规定有哪些(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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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该规定的“依法处理”是指实体性结果,而非程序性过程,也就该问题应依法解决到底。

二、《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与原《合同法》规定内容一致):

1、《民法典》第143条第(三)项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民法典》第469条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4. 《民法典》第490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5.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农村土地承包是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民主议定程序”都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即使违反该规定,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也并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所应通过的法定程序,都是村委会应依法做的工作,其工作做的到位与否不是相对方能够管得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村委会签订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该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相应效力。

如果村委会干部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召集会议讨论的没有召集会议讨论,也只能按照该组织法的规定承担法律后果,而不是导致合同无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是:“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的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对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定结构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无认定合同效力的职责,不能对民事合同的效力直接作出认定。合同未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只可以推定合同有效,并以此为前提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确认合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认定合同无效。政府无权认定合同效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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