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侵权责任法全文(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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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发生率统计,侵权伤害属于职业伤害中的第三大伤害,具有工伤与民事侵权双重属性,是用人单位回避不了的头疼事。

一、侵权伤害在《条例》中的地位

关于侵权伤害,《条例》只列举了一种属于工伤的情形,即第14条第3项。

该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问题是:职场中的侵权多了去了,除非愣头青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实施侵害。这样的列举,只能是挂一漏万。

二、职场中的侵权伤害

职工履行职务受到他人、动物植物、产品缺陷等伤害的,都属于侵权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侵权伤害常见情形是“他人”侵权,包括用人单位侵权、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侵权、第三人侵权。

三、“他人”侵权的工伤认定规则

(一)用人单位侵权

应当结合《刑法》第240条的强迫劳动罪,《劳动合同法》第88条的四项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2010〕23号)第137条,2022年4月我国批准了《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设计具体规范。

用人单位除了参加工伤保险外,还应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发生侵权伤害的,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二)工作人员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 1191条第 1 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追偿。

(三)第三人侵权

职工因履行职务,受到第三人不法侵害导致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咋赔偿才合适

出现侵权伤害的工伤问题,在我国的导向是支持“双陪”。如《安全生产法》第56条第2款、《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实用有毒物品作业场作劳动保护条例》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但也有例外,《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文仅规定了“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也即是只规定了工伤医疗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更可能出现的问题没有考虑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介入民事侵权的合理性在哪里?追偿不能的又怎么办?

本文认为,当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相互交融时,最理想的目的是“就高原则”(补充模式),毕竟发生在一个人身上的伤害,不可能吃双份药、拄双个拐、发票报销两次。

实现“就高原则”(补充模式)的唯一路径,就是参照《社会保险法》第42条设计:

第一,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工伤的,由雇主责任险赔偿;未参加雇主责任险,又不按《条例》赔偿的,由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保部门征缴。

第二,工作人员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工资中代扣。

第三,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全额支付工伤待遇,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设定不予协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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