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陶X系被告陶XX之子,原告与案外人刘某系恋爱关系,且恋爱长达九年之久。2015年5月原告之母去世,被告以办理丧事为名借走了户口本。2015年7月原告考虑与刘某感情稳定,且年龄偏大,准备登记结婚。原告遂联系被告提供户口本,被告拒绝提供并声称坚决阻止原告登记结婚。2015年底原告身份证亦即将到期,再次联系被告依然拒绝返还。原告多次求助派出所无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户口本,协助原告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姚志斗律师观点: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居民户口簿,导致原告无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婚姻自主权。尽管诉争居民户口簿中包含被告陶润才的内容,但被告亦应提供居民户口簿供原告登记结婚使用。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案件结果:被告陶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X提供居民户口簿,协助原告陶X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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