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赔偿义务主体,同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责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认定机动车方为无责任事故方时,为什么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也只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即便在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机动车驾驶人被认定是无责人,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会在交强险理赔不足时,机动车驾驶人方需承担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因为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因果关系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作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而不是唯一证据,故该证据是否被法院采信,由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决定,不能讲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视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
当然,也有例外,即机动车认定无事故责任,机动车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就是当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的行为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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