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日,郭女士乘坐电动车行至北京通州区某地时被杨某驾车撞伤,经交通队确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为次要责任,郭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郭女士被送往北京潞河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就事故赔偿进行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事故赔偿问题也迟迟得不到解决。
02办案经过
协商无果后,郭女士邂逅了北京市元甲律所律师团队,希望元甲律师可以帮助自己拿回应得的赔偿。元甲律师团队接案后研判了案件情况,明确了郭女士案件的两个核心点:一是伤残赔偿金;二是误工费。
元甲律师首先根据郭女士的恢复情况安排郭女士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之后积极全面指导郭女士准备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尤其是误工费方面的材料,作为重点准备。
最终元甲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有理有据的诉讼主张,帮助郭女士在诉前调解阶段争取到了近25万元的赔偿款,这其中残疾赔偿金16万余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0万余元)、误工费31500元。
03律师小结
本案是常见的交通事故案件,除凭票主张的医疗费外,本案存在两个大额赔偿项目:一是残疾赔偿金;二是误工费。本案中,办案律师紧扣事实和法律,通过诉前鉴定加扎实的诉前证据准备,帮助委托人在起诉前明确了伤残等级、确定了误工金额,最终帮助当事人拿回24.82万元的赔偿款,真正做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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