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妨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方法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方法。《民法典》物权编专设一章规定物权的保护,主要是从物权的效力和物权的特殊规则出发,对权利人提供充分保障。
《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救济。《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在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首先可以采用诉讼外和解的方式,即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物权的争议,也可以通过专门的调解机构或者通过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来解决其有关物权的争议,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其纠纷。由于司法机关是最终解决争议的部门,所以在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解决争议时,应当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
2、《民法典》设立了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专门用于解决在物权归属不明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争议。由于此种请求权所解决的纠纷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所以此种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请求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是保护和行使物权的前提,这对于界定产权、定分止争具有重要的作用。
3、《民法典》设立了专门保护物权的方式,即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请求权四种方式。这些请求权可以由物权权利人直接向侵害人提出请求,要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排除和消除物权行使的障碍,使权利人恢复对物权的圆满状态,如果侵害人拒绝物权人提出的合理请求,物权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最终解决纠纷。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不仅可以采用物权请求权,而且还可以采用侵权请求权加以保护,这两种方式可以单独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这实际上加大了对物权的保护力度,不仅使得权利人在物权受到侵害或妨害时能够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还可以在遭受损害的时候,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4、《民法典》规定了占有保护请求权,专门保护占有。对占有的保护,一方面扩大了对个人、单位的财产保护的范围,也保护那些还没有形成为物权的占有,但在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情况下,基于占有,承租人可以基于占有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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