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条款(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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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继2012年后再次迎来较大修改变动。

此次修改不仅完善了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收缩了一些犯罪分子逃罪的空间。尤其是将经过多年试点试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正式纳入条文,为新时期的犯罪治理提供了新的动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源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制度安排,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也对这一顶层设计进行了积极回应。

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条款(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

定义: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危害性的犯罪施行分类处理,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而且,这一项制度与我国近年来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相适应,是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变革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条款(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

从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来看,随着刑法修正案开始确立轻罪的罪名体系,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更加凸显“轻轻重重”的犯罪治理策略,“认罪认罚从宽”正契合了这种犯罪治理趋势,有效避免了我国传统刑法给人过于单一的重刑化思维,有利于彰显我国整体刑事法体系的公平正义。

事实上,“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安排也顺应了司法机关内部改革的需要,将专业素质强、职业素养高的司法力量集中于解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刑事速裁程序”则是与“认罪认罚从宽”相匹配的制度安排。

如今,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都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可以预见,那些较轻的刑事案件,通过速裁程序解决,必将突破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关得久就判得久”的困局,从而缓解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益。

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条款(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

法律制度的生命也在于执行。从试点的经验来看,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率仍然偏低。立法之后的工作重心就是要破除僵化的传统观念,将立法规定全面付诸实施,充分发挥这一制度设计的优势,努力实现司法的普遍规律与中国特色的国情相互协调统一。

不过,由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是该程序启动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实践中,不能为了盲目追求诉讼效率而忽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真实的意思表达,应及早构建起与刑事速裁程序相适应的侦、诉、审等联动机制,细化刑事速裁的启动与回转程序,真正处理好刑事司法程序中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条款(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

这次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在实践中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的司法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修正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条款(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

认罪认罚主要是适应我们国家刑事犯罪的趋势,刑事司法程序的要求,以及随着社会法治的进步,我们对犯罪分子的这样的一种人道人文关怀,认罪认罚从宽。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增加了速裁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条款(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

速裁程序从侦查到审判前后大概也就需要20多天,这和一个普通案件过去需要大半年甚至一年被羁押在看守所,这是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样的一种权益的保障,那么同时也使得我们诉讼效率的提升,无论是侦查起诉环节,审判的环节包括服刑,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司法的资源。

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条款(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必须确保当事人认罪认罚是自愿的。对侦查过程中是否自愿认罪,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这类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作为重点的审查内容。同样,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在法庭上仍然是要向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明确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时重点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认罪过程的合法性。如果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造成认罪的,一是要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认罪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条款(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达成谅解协议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要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保障被害人尽早获得损害赔偿和心理安抚,有效地减轻诉累,及时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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