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释条文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二、条文简读
本条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采用定期金方式给付的规定。
(一)赔偿义务人可提出以定期金方式给付赔偿费用
以此条为依据,若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一次性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时,赔偿义务人可以提出以定期金方式给付赔偿费用。
赔偿义务人提出以定期金方式给付赔偿费用时,需具备一定条件,即赔偿义务人需具备将来的给付能力。对此,赔偿义务人可围绕将来的给付能力积极提供证据,例如提供担保,包括保证、抵押等。除此之外,赔偿义务人可以举证证明其将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以及良好的经营能力、稳健的财务收入等。应收账款也可证明将来的收入状况。
赔偿义务人提出以定期金方式给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能否获得支持,需要对其给付能力及担保情况进行研判,是否能确保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二)以定期金方式给付适用的范围
1、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属于可适用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的范围。
2、不属于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的范围:
已经发生的费用,例如住院医疗费。
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
3、其它费用是否适用本条规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
从第二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看,结合第一句,似乎是列举式的规定,但是,如果如此,就没必要写第三句了。况且,从第一句看,若采用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和辅助器具费,必须提供担保,重在强调这两项要提供担保。从字面分析,该条不是列举式规定,例如长期护理费也可以是适用范围。该条可以分成两款,第一句作为单独一款,第二句和第三句作为单独一款,如此,意思更加清晰。
但是,关于以定期金方式给付费用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399页)认为“只有对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将来给付的金额可以采取定期金的支付方式”。参照此理解,现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定期金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限于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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