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于2016年9月份登记结婚。同年12月4日育有一子李某某。原告陈某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离婚时女儿由前夫抚养。原、被告婚前对彼此了解较少,婚后交流不多,因家庭琐事时常争吵,2019年5月,原告曾因与被告争吵,喝农药自杀,后被告将原告送往医院抢救。2021年开始,被告李某调至其他城市工作,婚生子随原告生活学习。
被告李某于婚前购置位于某市区房屋一套,并于2016年7月取得房产证,房屋购置价35万元,其中,被告用住房公积金贷款25万元,贷款总期数240期,第一期还款日期2016年11月15日,还款金额1260元,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21年12月15日,累计偿还贷款本金60616.9元,利息44156.3元,合计104773.2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房屋价款96万元。
【司法裁判】
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二人在婚后沟通交流少,产生分歧后未能寻找有效处理方式,加之原被告分居两地,共同生活时间减少,原告长期的压抑情绪难以纾解,继续维持婚姻已经缺乏客观条件,应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具备离婚条件。
婚生子抚养权,综合考虑孩子的抚养及学习生活现状等因素,由原告陈某抚养为宜,因原被告一致认可的抚养费标准为1500元/月,故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同时原告应配合被告行使对婚生子的探望权。
关于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由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其继续偿还,对于原、被告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房屋购置价35万,协商现价96万,婚后共同还贷本金60616.9元、利息44156.3元,合计104773.2元,被告应给予原告补偿款为:
【104773.2元 x 96万/(35万+44156.3元)】/2=127592元。
【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增值率。不动产增值率等于离婚时不动产现价除以不动产的成本,该成本项目包括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加上共同还贷利息加上契税加上印花税加上营业税加上评估费等费用,但是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
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数额公式:(夫妻共同还贷部分X不动产增值率)/2
不动产增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离婚时不动产价格/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利息+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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