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手中的财富也在不断积累,随之保障自我权益的意识日渐升提高,许多男女在婚前也开始考虑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关系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这就要求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也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陷入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尴尬境地。
基本案情
廖灿荣与关艳艳于2020年2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在登记结婚前,曾签有《婚前协议书》,约定:“男方将自己婚前房产过户至女方名下,更名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男方负担。婚后如女方提出离婚,则上述赠与无效,如男方提出离婚,上述赠与的房产无条件归女方所有,赠与生效的时间为结婚登记日”。
二人领取了结婚证后,廖灿荣迟迟不配合关艳艳办理房屋过户事宜,2022年1月17日,关艳艳诉至法院,要求廖灿荣履行《婚前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将诉争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更名过户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廖灿荣负担。
法院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2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赠与房产约定生效条件为女方不得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这种约定限制离婚自由,且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持应以感情而非物质化的财务为基础,上述协议有借结婚索取财务之嫌,违背公序良俗。最后判决《婚前协议书》该项约定无效,驳回了关艳艳的诉请。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虽然赋予夫妻双方享有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由订立财产协议以约束和保护双方行为的权利,但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因此,我们给出如下建议:
第一,婚前财产协议的要件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要合法,同时应当审查是否存在符合《民法典》合同篇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
第三,签订婚前协议时,在列明详细财产状况的前提下,对归属问题做出精准的约定,不要有歧义。
第四,虽然法律并未规定婚前协议需要公证,但如果涉及到一方巨额的婚前财产,公证后效力更高,保护力度更大,应尽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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