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东门路611号303室,联系方式:12345678。
被告:李四,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大道xx号303室,联系方式:12345678。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2015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6年5月10日还款3000元,余下欠款7月10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到来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2016年7月10日)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附:起诉状副本 (1)份
起诉人:张三(本人亲笔签名)
×年×月×日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53000106@qq.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律来帮,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huangxiangniao.com/p/5831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