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教授《刑法学讲义》读书笔记
危险方法类犯罪
一、危险方法类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顾名思义,危害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而非个体安全。这种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其判断标准不是主观标准,而是客观一般人标准,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判断,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是否遭遇威胁。
危险方法类犯罪
危险方法类犯罪包括五种故意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五种相应的过失犯罪。
五种故意犯罪的基本刑都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就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五种过失犯罪,基本刑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种故意犯罪都是具体危险犯,只要对公共安全有具体的危险就构成既遂,这里的具体危险必须是司法上有证据证明,否则不构成犯罪。
过失的危险方法类犯罪
五种过失的危险方法类犯罪都必须危及公共安全,而且要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实际损害结果,如果没有出现实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
这里的过失指一般过失而不是业务过失,这是它和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区别所在。一般过失违反的是日常生活准则,业务过失违反的是业务规则。
如果违反的是老百姓的生活准则,这叫一般过失,若侵害特定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侵犯公共安全,构成过失的危险方法类犯罪;如果违反的是业务规则,那就是业务过失,诸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医疗事故罪。一般说来,看到有事故、肇事之类的罪,都是业务过失。
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必须是故意投害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成立本罪当然要危及公共安全,而非个体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为兜底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必须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具有等价值性。成立本罪并不需要出现死亡、重伤等实害结果,只要存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犯罪,可以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则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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