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带什么证件去办理手续(自愿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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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今天有人问我,自己户口是在甲县,对方户口是在乙县,当初结婚时是在乙县领的证,现在办理离婚登记的话一定要去乙县民政局嘛?

答案:

不是必须去乙县民政局,而是甲、乙县民政局均可以。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需要带什么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注明:

1、在登记离婚中,可请律师写《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因《民法典》出台,现在离婚登记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也就是说申请离婚登记30天后双方应该再次去民政局,才给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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