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住 市 区 一 一 路1号院1号楼1单元 0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 119 ,手机号:133 .
被告:李四,女,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 市 区 一 一 路1号院1号楼1单元 03号,公民身份号码:411 ,手机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子张一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哈佛轿车一辆,车位一个,价值约为120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 年 月16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月1日生育儿子张一.婚后因双方家庭观念不一致,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矛盾不断加深,发展为家庭冷暴力,双方无任何交流,感情早已破裂。20 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一再挽留称会改变自己,接纳公婆,为了孩子好好生活,以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后已破裂的感情致原告痛苦万分,原告又于2019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却又被法院驳回离婚诉求.期间家庭冷暴力一直持续至今,双方感情没有丝毫改善,确已破裂而绝无和好可能,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愿为其提供较好的成长环境,故再次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证据目录
一、结婚证
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
二、户口簿
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2日生育婚生子张一。
三、不动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车位使用协议
证明:原、被告双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含房产一套、车辆一辆、一车位使用权;
共同房产系由原告名下公积金贷款购买,且由原告名下公积金银行账户直接偿还贷款,为便于房产分割,应判房产归原告所有,为更利于孩子成长,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基于共同财产均分原则,原告愿支付被告折价房款。
四、(20 )豫01 民初 03 号民事判决书、(2019)豫01 民初007号民事判决书、(2019)豫01民终008号民事裁定书.
证明:原、被告间经多次诉讼,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间感情确已破裂,应判离婚。
提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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