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八周岁变更抚养权(关于变更抚养权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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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高空抛物,物业也是责任主体……《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掌上春城联合昆明市普法办、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市律师协会特别策划推出“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系列报道,带领大家学习更多民法典小知识。

掌上春城讯婚离了,缘尽了,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问题,而是子女抚养权问题。夫妻协议离婚时,如果已经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那么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能得到法律支持吗?近日,记者联系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左靖东,跟他聊了聊《民法典》中对子女抚养权问题又是怎么规定的。

记者:您在工作中遇到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后,一方又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例吗?

左靖东:有这样一个案例,2015年12月,小杨在重庆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女,该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父亲为小王。2016年8月,小杨与小王签订《抚养协议书》,载明双方一致同意女儿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小王,小杨无须承担任何费用。之后,小王、小杨分开生活。女儿出生后一直跟随小杨生活在重庆市渝中区,后来小杨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女儿由其抚养。

记者:经过法院审理,孩子最终的抚养权归谁?

左靖东:法院认为,就小孩抚养问题,应根据小孩的实际年龄、长期生活状态以及父母双方的能力等,予以综合考虑。本案中,小孩从出生至今一直由小杨及其家人照顾,随小杨及其家人生活。虽然抚养协议上约定由小王抚养,但小王并未尽到抚养的责任。

小王虽称系小杨的原因致使其不能接走小孩并抚养小孩,但其举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这一观点。小孩现未满周岁,结合小孩的生活环境和状态以及双方的能力,法院认为现阶段由小杨抚养小孩更为适宜,判令小孩由小杨抚养。

记者:《民法典》中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左靖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另一种是出现法定事由变更,在出现如下法定事由时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如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记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该如何理解?

左靖东: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四种情形,但其第(四)款“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相当于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小孩抚养权。

记者:法官对于此类案件自由裁量权的把握程度如何体现?

左靖东:为了解法官对于此类案件自由裁量权的把握程度,进一步探索司法实践中抚养关系变更案件的裁判规则,我们通过案例学习发现,重庆市辖区法官通常认为,父母离婚时关于一方抚养子女的协议,不妨碍另一方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在父母均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子女究由谁抚养为宜,应根据父母双方具体的抚养条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方面来考虑。

案例显示,尽量不改变子女现有的或已经熟悉的生活居住环境是法官考虑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核心要素,无论小孩原本由哪一方抚养,小孩的抚养关系都有极大的可能性判给与小孩共同生活的一方。除非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明确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抚养子女一方抚养条件和子女生活环境发生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变化,否则通常不会变更抚养关系。

记者: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的抚养权变更问题,《民法典》又是怎么规定的?

左靖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成年子女表达跟随父亲或者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还是法院裁判是否准予变更抚养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法院裁判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变更案件时,仍首要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与子女的感情及生活环境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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