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行为侵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往往造成两类损害: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对财产损害,赔偿权利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对非财产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可救济精神损害的范围都有哪些呢?
在成立侵害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场合,在何种范围内,赔偿权利人得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采“法定主义为原则、概括主义为补充”的规范模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侵害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情形,赔偿权利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具体人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民法典》第990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名誉权、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的规定,侵害一般人格权为可救济精神损害的范围。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个人信息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可知,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亲权,作为身份权的一种,在遭受到严重损害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由此可知,以特定的方式侵害配偶权的,受侵害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的规定,因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致使人格权益或身份权益遭受侵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非法披露、非法利用、非法损害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里的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侵害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赔偿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一经发生,便覆水难收,不能通过“赔偿”获得充分的救济,但通过赔偿一定的金钱,可以提供一定的“抚慰”,这也是法律考虑人情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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