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涉及个人生活的众多领域的今天,公民个人信息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个人财产,以及个人隐私等多方面,显得尤为重要。在提高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序的同时,也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所了解,并非所有有关窃取、盗用他人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都应当由司法机关介入,使用国家强制力,进行法律制裁的。仅以《吉林省刑事立案量刑标准》(2020年)为例,进行简单说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会有所区别。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253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以下: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
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标准,涉及到三方面重点:第一,被用于犯罪活动或者为实施犯罪而行为。第二,数量。第三,非法获利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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