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居民认为楼上邻居制造噪音,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录音后将楼上邻居起诉至法院。5月13日,马鞍山花山区法院公布了此案的判决结果。
楼下起诉楼上噪音扰民
此案的原被告是楼上楼下居住的邻里。原告李敏(化名)认为被告吴方(化名)在日常生活中恶意制造噪音,比如在早晨五六点频繁敲砸地板、夜间十一点后来回走动等,存在超出正常相邻关系的噪音,致使其不堪其扰。李敏称,其前往医院被诊断为焦虑障碍,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吴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被告吴方辩称,对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房屋内产生的声音超出了国家规定的噪音标准,且对方一直存在不满情绪,经常以噪音为由投诉、上门滋扰,原告诉请的噪音问题并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经法庭当庭释明,原告李敏未对噪音相关问题申请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被告制造噪音为由主张其相邻权受到侵害,其提交的证据主要为自行录制的录音。
从录音反映的情况来看,楼上住户发出的声响并未明显超出家庭生活起居的合理范围。原告也未提交专业检测机构的报告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住户发出的声响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国家标准范围。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李敏的诉讼请求。
此案录音为何证据不足?
法官提醒称,主张受到噪音妨害的一方一般会提交自行制作的音频,但是受录制时间、地点、人为因素、设备因素及其他因素影响,对方当事人一般对该音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由于每个个体对声音的忍受能力并不相同,不同分贝的声音对同一个体、或同一分贝的声音对不同个体造成生理上的影响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现实生活中,楼上楼下产生声响是不可避免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楼下住户负有对声响的容忍义务。当然楼上住户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将声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楼下住户遭受声音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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