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是如何界定的?
实际上,工龄的界定非常严格。一般指的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者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但是,近年来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工龄问题做出有关规定。关于工龄的法律,目前主要还是依据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工龄”一章。
当时的工龄称为本企业工龄,本身指的是职工退休以前,在该企业工作的时间长短,其中包括了按组织命令要求进行工作调换的以前单位的工作时间,但是一般不能中断。1957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连续工龄的计算参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本企业工龄。
当时的职工工作就业管理,都会生成职工档案的。考察一个职工主要是依据职工档案。当时的档案管理也非常严格。当时的工龄,实际上是具体到每一天。也就是说,即使是29年11个月零29天,也不会算作30年的工龄。
过去的工龄主要适用于退休费的发放比例,按照基本工资乘以具体比例计算退休费。一般来说,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70%作为退休费。满20年不满30年,发放80%;满30年不满35年,发放85%;满35年以上发放90%。因此,我们过去工龄也有5~10年一档的说法。
在过去的时代,大家既然知道了计算规律,肯定会在入职时就考虑出生时间问题。在过去毕竟没有出生证明制度,甚至身份证制度也仅仅是1985年开始实施的。所以,当时的出生年月也很混乱,不过按照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确定使用的出生日期,要按照职工档案最早记载的记录为准。
在使用工龄的时代,我们退休待遇都是由用人单位发放的(部分人使用劳动保险基金,但是该基金已经于1969年停止计提),没有养老保险基金,职工本人也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具体工龄使用时多几个月,少几个月,只要是在相应的计算比例使用范围内,一般也没有什么作用。
养老金时代的工龄。
1991年,我国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我国也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也需要缴纳养老保险。2012年,我国实施《军人保险法》。2014年10月,我国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在基本上所有行业都是以缴纳养老保险时间为准。
不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以依据职工档案视同缴费。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是由国家缴纳,无需个人缴纳,也不是无人缴纳。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缴费以后,现在我们的养老金计算公式,对于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都会有具体的作用。比如说,养老金计算公式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构成。每一个月的实际缴费,产生的养老金待遇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一个月的视同缴费时间的养老金待遇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类似于我们的养老金待遇,是这些缴费年限产生的养老金待遇,积累而来。
综合而言,现在的缴费年限时间的长短,会直接影响养老金待遇,比起过去工龄5~10年一档更加符合实际,更容易让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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