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李某,男,大专文化。李某在淘宝网开网店经营日用品,经过市场调查,李某决定在网店经营太阳镜,后经查询相关信息,从他人手中多次购进了假冒的雷朋眼镜,并制作宣传网页在自己的网店内进行销售,案发前,李某已在网上销售“雷朋”太阳镜3237副,金额达123440元。
【以案释法】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对被告人李某的非法所得67937元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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