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谓“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其实结婚离婚也是如此,感情至深者,携手走进婚姻殿堂,感情至浅者,难免签订一张离婚协议。离婚简单,可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却是一个大问题。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婚内有两个孩子,法院应该怎样判决抚养权的归属?想弄清楚这个问题,不妨从下面的这个案例来分析。
案例分析
1998年,江苏扬州的陈先生和妻子沈女士结婚,婚后两人生下了一男一女。可随着儿子慢慢长大,陈先生却发现儿子和自己长得一点都不像,从外貌到性格都不同,但却意外地和姐夫麻某一模一样。这让陈先生不由产生了怀疑,难道妻子做了对不起自己的事。
陈先生之所以这样想,并不是空穴来风。原来在两人结婚后不久,姐夫麻某就让陈先生去浙江帮他看管生意。麻某是一个木材商,生意做得很大也很有钱。陈某在麻某的公司上班,也算是一个高管。
因此姐夫既然发话了,陈先生当然不能拒绝,虽然才刚和妻子结婚不久,但陈先生依旧前往了浙江照顾生意,并且一年到头几乎很少有时间回家。而在陈先生离家的这段时间,姐夫麻某却三天两头上门,名义上是照顾弟媳,但实际上他是对沈女士图谋不轨。
巧就巧在沈女士也不是省油的灯,眼看丈夫在外工作,寂寞难耐的她便和姐夫麻某走到了一起。两人趁陈先生不在家的机会,偷偷越过了伦理道德的底线,直到过年过节陈先生回家后,才会收敛一些。
但即便如此,陈先生也听到了一些风声,说自己的妻子和姐夫麻某走得很近。一开始陈先生并不相信妻子会背叛自己,可直到儿子出生并且慢慢长大后,他才发现自己和儿子一点都不像,不仅如此,儿子还和姐夫长得一模一样。
于是陈先生质问妻子,是不是做了对不起自己的事。妻子沈女士却矢口否认,还说陈先生不相信她,还她清白。但这件事一直都像一颗钉子一样钉在陈先生的心理,他怎么想都不是滋味。
终于在2013年,陈先生偷偷带着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的结果让他崩溃,儿子果然不是自己亲生的。担心之余,陈先生又带着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好在女儿是他的亲生骨肉。至此陈先生可以断定,妻子一定是和姐夫麻某出轨,儿子必然是麻某的血脉。
于是陈先生拿着亲子鉴定结果找到妻子,向她提出了离婚,并且向法院要求自己抚养女儿,儿子归属妻子抚养。法院同意了陈先生要求,且因为沈女士婚内出轨,属于过错行为,因此沈女士还被判净身出户。
就这样,沈女士一个人带着儿子生活,在照顾孩子的同时还得打工赚钱养家。而陈先生虽然离婚,但却有女儿陪在身边,吃喝不愁,不用为生活问题而烦神,两个人因为自己的选择,走上了不同的道路。
普法时间
案例中的沈女士最后的结果可谓是自作自受,不值得同情。从这起案例中可以看到,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时,遵循了陈先生的要求。不仅仅是因为,儿子和陈先生没有血缘关系,还因为陈先生是无过错方,他有主动选择抚养子女的权利。
那么如果是和平分手,夫妻双方都没有过错,法院又该如何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如果子女已满8岁,则由其自己选择是跟随父亲生活还是跟随母亲生活。
由此可见,区分子女跟随父母生活的重要标准是年龄,2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一般判处归母亲抚养。这是因为考虑到2周岁以下的孩子需要母亲的照料,甚至需要母乳喂养。但也并不是没有例外,以下的几种情况就可以判处父亲抚养。
如:女方放弃抚养权,男方愿意抚养子女;女方身体条件不能或者无力抚养子女,那这种情况下,男方就可以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因其他原因,子女却不宜随母亲生活。
在2周岁到8周岁之间,父母可以公平竞争,法院则会从父母双方的照顾时间,工资收入、住房条件、绝育情况等方面考虑最佳监护人。当然最直观的标准就是工资水平,收入高的一方显然更适合抚养孩子。
8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自我思考的能力,不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法院也应该尊重孩子的选择,让孩子自己来决定到底想要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
当然在孩子的抚养权确定后,并不意味着没有争取到抚养权的一方就和孩子没有关系了。毕竟从法律上来看,夫妻双方都和孩子有父子或母子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权。
因此如果没有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就意味着每个月都要支付一笔抚养金,一直到孩子满18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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