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证人证言效力(关于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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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简介

近亲属证人证言效力(关于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姓名:刘金瑞

职务: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个人履历:合肥金牌律师网创始人,安徽省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团成员、合肥市法律援助公益律师、安徽省农村广播法治时空特邀嘉宾、安徽省广播电视台《阿斌帮忙团》、《家有好大事》、《第一时间》等栏目特邀嘉宾律师、安徽省中小企业特邀律师,安徽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特聘兼职教师,多次受新安晚报、安徽商报、安徽法制报等媒体邀请点评法律事件。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亲属和邻居的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观众提问

我家住淮南,婚前父母赠予我一套没有产权证的房子。现老婆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我不想分割,但又没有证据,请问律师,我哥哥和邻居的证言能作为证据吗?

律师解答

在我国的农村好多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还有城市部分的小产权房有可能也没有办理产权登记 。

他想咨询的问题是证言做为证据,实际上证言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它证明的效力要区分是什么样的人。跟自己是否有亲属关系,以及证言的内容是否对自己有利。

如果讲是自己亲属关系证明的,证明效力比较低,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所以证言肯定是可以作为一个证据材料的,也是我国法定的一种证据类型,从人物来讲邻居的证明效力肯定是高于哥哥的。

法官断案都讲求证据,证据的分类中有一种就是证人证言,这是属于三大诉讼中都有的一类证据,主要是录取案件证人的口供。很多案件中,证人证言也是起到的关键性的作用。

近亲属证人证言效力(关于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什么是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

如何认定证人证言的效力

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

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

近亲属证人证言效力(关于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

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

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

近亲属证人证言效力(关于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2)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证言的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

(3)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

(4)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

(5)综合对比,实物验证。

近亲属证人证言效力(关于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温馨提示

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所谓“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响证人作证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为目击证人等等;“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等;“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

2.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

3.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

4.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

凡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人证言。有的证人可能与当事人存在着亲属关系,从而会影响到自己的作证能力。亲属证言同样是有证明力的,那么,如何审查判断当事人亲属的证言呢?

近亲属证人证言效力(关于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亲属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吻合,就相信亲属的。其他人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吻合就相信其他人的。

只有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不论证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都没有证据效力。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该规定第77条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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