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目前《无犯罪记录证明》,用途较为广泛。因服兵役、入党、招录公务员等政审环节需要用到,从事金融、安保、航空、法律等有特殊要求的职业以及出国时,基本也都需要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甚至现在普通公司的招聘都要求应聘职工提供该证明。若无法提供需要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则可能无法通过考察,会影响到个人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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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公安机关对《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在实践操作中较为混乱。有些省份的公安机关,有行政违法记录甚至也要记入,导致此问题成为了一个社会痛点。
针对此类问题,公安部在2021年12月3日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为全国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划定了统一的尺度,合法、合理的规定了《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与受理、查询与告知、异议与投诉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此次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有以下几个亮点值得关注。
一、两类人有犯罪记录仍然可以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类人是未成年人犯罪,并且被判处五年以下刑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一类人是犯罪情节轻微,但是被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处定罪免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二、只要没有被法院生效判决有罪,都可以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三、用人单位可以查询员工的犯罪记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四条:“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 ,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该条的规定,代表仅仅个人能查询自己犯罪记录证明时代一去不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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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该规定还规定了,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对于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查询告知函》确有错误,经查证属实的,出具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有关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公安机关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所作的努力和改变,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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