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情形有哪些(法律上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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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二:

一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登记条件并依法受理。

二是提起管辖权异议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一般是被告接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而不是等开庭时再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情形有哪些(法律上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案情回顾】

张生祖籍为北京,年轻时是一名老师,其在上海工作时认识了上海女子李兰,后二人恋爱并结婚并育有儿子张洋与女儿李荷。张生和李兰结婚后购置了两套房子,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另一套房子位于上海市徐汇区。

2011年4月,李兰去世。2018年9月,张生去世。张洋认为,父母去世后,他和妹妹李荷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因为兄妹二人就继承分配问题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张洋只好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李大海遗留的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由李荷继承;判决张生遗留的上海市徐汇区房屋由张洋继承。

法院受理张洋的起诉后,李荷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认为该案件不应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而应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其父亲1996年起就在上海工作生活直到去世,而张洋自1999年起长期旅居国外。而且在上海的遗产价值远大于在北京的遗产价值,父亲去世时的住所地和主要遗产都在上海,因此要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的情形有哪些(法律上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法院认为】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询问,张洋也认可父亲和母亲从1996年起共同到上海工作、生活,直到两人去世前都居住在上海市徐汇区。

另外,根据张洋起诉状的陈述,上海房屋当中属于遗产部分的价值高于北京房屋价值。考虑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其对本案无管辖权,李荷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最终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作出后,李小洋和李小荷均未提出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情形有哪些(法律上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法官说法】

本案中,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洋提起的继承纠纷后,被告李荷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受理并审查管辖权异议后,最终依法裁定李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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