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都是本地人,均已将近50岁,有一个儿子大学在读。我们夫妇身体健康,无任何犯罪记录,近期想要收养一个女儿,不知道是否可行?《民法典》对这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管律师答复: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中对上述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即除了上述条款外,在只有一名子女的情况下也可收养,且收养人须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对收养人不仅要有抚养教育的能力,也要有保护的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立法上如此修改,也是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改变有关。
综上,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收养事宜是受《收养法》规范的,武女士在已有一个儿子的情况下,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在《民法典》生效后,武女士夫妇如果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是可以再收养一个子女的。《民法典》生效前后,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子女是不受数量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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