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法律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即法不溯及既往。当然,《时间效力规定》还对很多特殊情况做了例外和细化的规定。
因此,对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行为,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处理。
附黄某与尚岭公司、重庆银行成都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情简介:2016年5月16日,尚岭公司与重庆银行成都分行签订《重庆银行抵押合同》,尚岭公司用涉案房屋在建工程向重庆银行抵押贷款。2016年7月25日,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出具《同意函》,同意尚岭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同意尚岭公司销售该房屋,同意办理该房屋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等。之后,尚岭公司与黄某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黄某,黄某按约支付了房款,但因尚岭公司未按其与重庆银行成都分行的约定将房款支付至约定的监管账户,导致诉讼。一审于2020年02月27日做出判决,二审于2020年07月22日做出判决,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均败诉。重庆银行成都分行申请再审时主张应发回重审,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案。
裁判观点【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申18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2016年,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二审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本案二审判决,本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故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再审申请认为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回重审后即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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