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美好的婚姻是幸福的开始,但是再美好的婚姻亦有触礁的可能,婚姻财产已经是老生常谈的一个话题,本期就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问题梳理几点法律知识:
知识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都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外,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二: 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双方竞价由出价最高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若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知识三:对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该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7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
知识四:不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那么满足一定条件,一方是可以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的。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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