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主要是与用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丧失工作岗位的人员。我国对于失业人员的判断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广义的失业人员,二是狭义的失业人员。不同类型的失业人员,去世以后享受的待遇是完全不同的。但享受的不是补贴,国家是没有补贴,而是相应的遗属待遇。
广义的失业人员,主要是指因为本人主动离职、辞职,暂时没有工作的人员;狭义的失业人员是依法进行了失业登记,办理了失业登记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也是统计意义上的失业人员,人社部公布的失业人员数量,基本上就是按照办理失业登记的人数来进行统计的。
如果属于广义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前是原来国有企业的职工,但在岗时没有养老保险的缴费账户,没有缴纳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有一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虽然按照规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龄要视同为缴费年限,但视同缴费年限是和实际缴费年限密切相关的,如果只有视同缴费年限,下岗后没有实际缴费年限,下岗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无法按照程序来进行认定的,所以无法享受到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来支付的,由于没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没有缴费账户,所以养老保险也不会为下岗职工的家属支付任何费用,如果有困难,家属只能向民政部门申请困难补助,但这个难度是比较大的。
如果在下岗前是在民营企业工作,民营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下岗后自己也没有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这种情形下病死的人员,也没有任何补贴,困难人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同样难度是比较大的。
如果属于狭义的失业人员,由于在企业工作期间,企业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下岗后按照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是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可由自己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
如果因为经济困难没有续交养老保险的,但由于在岗时是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所以本人在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条件前因病去世了的,虽然养老保险处于断缴状态,但由于是缴纳了社会保险的,按照人社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享受遗属待遇。
但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保人死亡时领取的遗属待遇,是由失业保险基金来支付的,并不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来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能支付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来支付,当然这只是支付渠道的不同,都是由同一个社保部门负责经办。
如果下岗失业之前是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虽然没有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待遇,但只要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都会按照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待遇。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规定》,丧葬补助金为所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发;抚恤金按照缴费年限来确定,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综上所述,下岗失业人员在没有办理退休之前去世的,能不能享受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待遇,最主要的条件就是是否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是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人员,都能享受的相应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如果没有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则不会享受遗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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