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彰显权利保障和权力规制精神,对规范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新法实施一周年,黄埔海关缉私局公职律师服务岗“以案说法”,说说这一年里新法精神和增改规定在海关行政处罚执法中的实践应用。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
案例
某走私团伙海上偷运香港“红油”进境牟取非法利益,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移送海关行政处罚。海关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没收走私货物,并处以罚款。鉴于走私货物已全部销售,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38万余元。
法律点评
该案为两法衔接案例,走私行为达到犯罪起刑点,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不能“以罚代刑”。经司法审查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这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行政处罚法》完善了两法衔接机制,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
本案案发时走私货物已销售,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无法没收”情形,依法予以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
相关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
案例
2020年8月30日,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4票报关单项下包括旧数据采集开关控制器等在内的共188项货物。经查验鉴别和复验,有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6400千克。2021年5月当事人主动将上述6400千克固体废物退运出境。2021年7月16日,海关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结合其主动退运出境,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量罚情节,对A公司减轻处罚,处以罚款6万元。
法律点评
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将非法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行为的罚款幅度修改为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远高于2016年修正版规定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作出处罚在新法实施后,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写入法律条文,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相关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择一重处”原则适用
案例1
2021年11月29日,B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跨境电商货物一批。经查,一次性医用口罩236100个未申报,上述货物为法定检验商品,构成出口法检商品未报检及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出口法检商品未报检应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应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海关根据“择一重处”原则,适用《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予以处罚。
案例2
2021年9月20日,C公司持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紫檀锯材21立方米。经查,实际到货紫檀锯材26立方米,超过进口证明书允许进口数量。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及动植物报检与实际不符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行为应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根据该条第四项规定,对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行为应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报检的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择一重处”原则,海关根据第十五条第三项,作出罚款66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点评
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时,遵循“一事不二罚”原则,预估比较所违反的多个法律规范的处罚裁量结果,适用“择一重处”原则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行政处罚法》在修订时将在行政处罚中普遍适用的“择一重处”原则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有利于准确评价违法行为,有效减少行政争议。
相关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
案例
2021年10月31日,D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燃气发电机组16台,申报商品编码为8502390010。经查,实际到货燃气发电机组16台,商品编码为8502200000,构成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海关拟作出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10日海关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告知D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申辩、陈述、听证等权利。D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提出听证要求。海关于2021年11月16日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按期举行听证。
法律点评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告知听证权利。《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法定期限由告知后三日修改为告知后五日,行政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并明确了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的增补,畅通救济渠道,保障当事人合法救济权利,同时有利于促进执法公开公正,释理说法,化解执法争议。
相关法条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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