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继承纠纷案件中往往都会出现继承成员因为不知道被继承人有财产,过了诺干年后才发现被继承人有财产并已经被其他继承人继承,届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呢?这里我们就要先谈谈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法定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也就是说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对方可以以“过了诉讼时效”来抗辩我方的起诉,以到达拒绝履行义务的目的。
而我们国家的诉讼时效是如何确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最大的争议点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在广东省佛山市发生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就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做出两个不同的认定。
具体继承事实是被继承人于2004年4月去世,被继承人去世后有一房子,被告在1988年6月向房管局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同年8月,陈直心领取了产权证。1994年4月12日,地产开发商与被告签订《佛山市房屋拆迁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将涉案房屋交给地产开发商拆除,地产开发商在原拆迁区第二期新楼住宅用楼安置一厅三房一套给被告,房屋产权属被告所有。高涉案房屋于1994年被拆迁,被告于2002年入住补偿房。该房产由于整栋楼都没有验收,尚未能办理房产证。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起诉的两位原告自在房地产档案馆查询房产情况,发现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已变更为被告后,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其他未起诉的继承人的起算点则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主义和公示主义原则,认定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应当为被告将房产所有人变更为被告之日。
其次,由于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了二审,二审法院对诉讼时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据此,除原被告外的其他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份额从1984年4月被继承人去世时开始,直至2004年4月即被继承人去世后的二十年内,各继承人均无主张继承权利,即使原告在2008年2月通过查询涉讼房屋的权属状况从而得知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但是其于2008年11月起诉亦超过了前述法律规定的二十年期限。因而认定了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次,原告不服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院认同二审法院意见,驳回原告的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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