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实际生活中,因重婚导致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有些是一方受到另外一方的欺骗造成婚姻无效,还有一些则是双方当事人恶意成就的结果。重婚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秩序。因一人的过错导致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对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实施权利救济,是符合我国社会伦理和法律的价值取向的;也能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案例简介
李某于2010年3月3日与吴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9月7日原告蒋某与李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8月13日,经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解除蒋某与李某的非法婚姻关系。2018年12月6日,蒋某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5万元,对此李某辩称: 并没有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失,不应对其赔偿。李某在与蒋某交往时就明确告知过蒋某,自己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但蒋某是因想购买房屋所以主动与李某登记结婚。蒋某作为有文化的公务员,不可能不对自己有所了解,甚至调查清楚就交往并登记结婚。
争议焦点
1. 被告李某因重婚导致双方当事人婚姻无效,蒋某是否有权请求李某赔偿损害?
2. 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作为无过错方的蒋某是否有权请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怎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经审理法院认为: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因李某重婚而被认定为非法婚姻关系,并已由生效判决解除。现本案应属因双方同居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因李某的重婚行为,导致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非法且被依法解除,且没有证据证明蒋某在双方登记结婚前知晓李某系重婚,李某为过错方,且青行为给蒋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李某应当内蒋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李某重婚情节,法院酌情认定李某支付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对蒋某诉请超过该部分的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律师解读
本案中因为一方有重婚行为,导致双反的婚姻关系无效,只能属于同居关系,那么对于不知情、无过错的一方难以想象在这段关系中会遭受何种打击,其也当然有权主张损害赔偿。那么,应否赔偿、赔偿多少就应以具体事实具体分析。
一方涉嫌重婚,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赔偿损害?
因一方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重婚一方必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存在某种故意,另一方无没有过错,若另一方明知他人已结婚仍与其登记结婚的,或者在双方当事人恶意成就无效婚姻的,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害的权利应当不受保护;对此重婚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另一方确有故意,存在过错。此外,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损害赔偿必须是以过错行为导致被侵权人损害事实的发生,且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于无效婚姆中无过错方的损失事实,一般认为有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害。
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确定赔偿金额?
重婚案件中,行为人一般具有重大过错甚至违法行为导致婚姻没有法律约束力,严重侵害了无过错方的人格尊严,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婚姻不忠行为严重侵犯了夫妻另一 方的配偶权,给配偶一方带来精神上、心理上的无法愈合的伤害,具体到本案,李某与配偶还未离婚便与蒋某登记结婚,法院并未支持其无须支付蒋某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从本案的审理来看,重婚案件中,对无过错方精神损害的救济是必要的,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发挥法律职能,减轻其在精神上的创伤与痛苦。更是有利于减少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此外,重婚导致婚姻无效,对于精神损害,无过错方有权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形式,对于给无过错方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还可以一并适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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