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地点: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金额: 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利息: 自甲方收到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 %,每月的还息日为 18时之前。借款方如果未按期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则逾期借款利率按每月 %计息。
第四条、借款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条、还款日期至 年 月 日。
第六条、甲方未按时还款或付息,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乙方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或逾期还息超过 7天,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甲方承担 %违约金。乙方为追索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要求提前还款,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如未提前书面通知,须向乙方支付 %的违约金。
第八条、保证条款
8.1、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8.2、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8.3、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第九条、借款期限届满,甲方保证返还借款,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条、借款到期,甲方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前,乙方除依据本合同第三、六条计算利息及违约金,
并按规定对未清偿部分加收月 %的利息。
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甲方应以下列顺序偿还乙方债权:相关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违约金、赔偿金、借款利息、借款本金。乙方有权调整前述顺序。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债权,乙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仅需乙方通知甲方即可。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四条、甲方承诺本合同甲方的住址为其实际居住地址,如诉讼该地址为诉讼法律文书的邮寄地址,无论甲方是否签收都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吋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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