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与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有许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下面对以上项目进行介绍(以江西省内法院受理的案件为例):
(一)医疗费
人民法院对医疗费金额的认定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这里也提醒每位赔偿权利人对于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医药费清单、病历资料等证据要保存好,院外购药需有医院处方或者医嘱证明以及购药发票,便于法院对医疗费金额的认定。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是一项十分重大的损失,通常也是当事人争议非常大的赔偿项目。
对于其认定,法院采取以下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常见的工资标准有:
江西省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9839元/年;
江西省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3745元/年。
(三)护理费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130元/天×住院天数计算;出院后的短期护理费按照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计算;出院后的长期康复护理费按120元×护理年限×365天×护理依赖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计算。
(四)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通常情况下,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60元/天×住院天数计算;营养费按照30元/天×营养期计算。
(五)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案件受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参考标准:
江西省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684元/年。赔偿年限为:自首次定残之日起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案例
老王(50周岁)在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花费医疗费用16000元,实际住院天数15天;老王受伤前一直在家务农;经鉴定机构鉴定:老王构成10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30天;交警部门认定老王在该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那么老王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呢?
老王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为:
1.医疗费16000元;
2.误工费19646.6元(39839元/年÷365天×180天);
3.护理费7350元(130元/天×15天=1950元,120元/天×45天=5400元,1950元+5400元=7350元);
4.营养费900元(30元/天×30天);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00元(60元/天×15天);
5.残疾赔偿金83368元(60岁以下为20年,41684元×20年×10%);
6.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以上共计131164.6元。
老王的上述损失金额并不等于老王实际能得到的赔偿金额!具体的赔偿金额在实践中还需要结合老王和肇事司机的事故责任划分、损失金额是否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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