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春娣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随着三胎政策的到来,现在很多家庭都不止一个小孩,往往都有两到三个孩子。那一旦到了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就成为离婚纠纷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在诉讼过程中不仅要争取一个孩子,更多是想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那要如何有技巧、有效果地去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呢?
1.若两个孩子均是未满两周岁的情况,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如果母亲一方坚持要抚养两个小孩,且不存在任何不利于抚养孩子的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法院一般会判决两个未满两周岁的孩子归女方抚养。
2.若两个孩子均年满八周岁的情况,以尊重孩子的意见为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诉讼过程中,如果男女双方都对年满八周岁孩子的抚养权争夺不下,均要求两个归自己抚养。
那法官一般都会通知男女双方将孩子带过来法院询问,认真听取孩子的意见和想法,若两个孩子都是想要跟父/母其中一方生活的话,那法院就不应该再本着公平原则判决一人一个,而应该尊重孩子自己的真实意愿。
所以诉讼离婚的当事人,若想要争取年满八周岁孩子的抚养权,应该要跟孩子培养好感情,让孩子内心认可自己,愿意跟随自己。这样才能有效地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3.若两个是双胞胎的情况,应考虑其特殊性,共同生活比分开生活更为好
从 20 世纪 20 年代开始,有关双胞胎的研究开始成为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关注的新焦点。继而从上世纪 60年代末 70 年代初,人类学、社会学在关于双胞胎的研究中取得较大的成果。从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双胞胎子女的成长有其特殊性,他们彼此依赖程度更高,共同生活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除了参考双胞胎的特殊性之外,还需要从双胞胎子女的生活、学习环境与条件以及跟随父亲或母亲哪一方生活时间更久等因素去参考,据此作出对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判决。
4.若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是年满八周岁,另一个是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情况,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利益和身心健康作为出发点为原则
对于一个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的,法院理应是尊重孩子的意愿,若该孩子已经表明态度说想要跟父/母其中一方生活的话,那另外一个已年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孩子是否就一定会判归另一方生活呢?
我的回答:并非如此!
要想改变上述判决思路,还得从多方面进行考量:
两个小孩是否长期跟随父亲/母亲一方共同生活,或者是跟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特别是在男女双方分居后,长期跟随哪一方生活,也会成为判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因素。法院会本着不宜改变子女的生活状态去判决。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在表达自己意愿的时候,在表明自己想要跟父亲/母亲共同生活的同时,也表明自己想要跟弟弟或妹妹一起生活。这种情况的话法官会参考两个孩子是否一直以来都是共同生活,相互之间是否比较有依赖性。若确实存在此种情况的话,法官会尊重大孩子的意见,也因为小孩子较小,法官倾向于将小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直接抚养大孩子的一方。因此,在大孩子也愿意跟兄弟姐妹间一起生活的情况下,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会更有可能性。离婚当事人在争取两个孩子抚养权的时候态度是否足够坚决。虽然这条不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但是很多时候法官为了降低上诉率,从而对双方进行调解或选择平衡双方的利益。这时候当事人坚决的态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有案例表明,女方在男方起诉离婚后,坚持不同意离婚,目的是为给两个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不希望两个小孩成长在离异的家庭中。如果法院真的要判决离婚,就希望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自己抚养,在数次调解以及两次诉讼离婚中均是坚持要求孩子的抚养权。而男方是一开始可以两个都给女方,后面又改为一人一个,没有持有坚决的态度去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终,法院将两个孩子的抚养都判归女方抚养。
4.一方是否有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况。例如:(1)一方在外有私生子女,那就说明其除了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两个孩子,在外还有自己的孩子,也证明对家庭的不负责任,法院可以判决两个孩子抚养权给无过错方;(2)一方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对配偶有家暴,对小孩子也有频繁多次的打骂,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得知,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同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量。所以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一般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出发,若一方存在严重家庭暴力的情况,必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3)一方是否有吸毒、赌博的陋习,若有,其自己也会因为自身的恶习自顾不暇,必然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照顾和抚养孩子的。
五、若两个孩子均是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情况,法院正常是以一人抚养一个为原则
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确实想要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也不必灰心觉得孩子就必然会一人一个。可以根据上述第四点的思路去准备,想必也会存在转机。
因此,法院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时,不仅应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与教育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而且还要考虑到他们的心理需求、精神需求、自身意愿及情感等各种主观因素,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心身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去实现他们的最大利益。
而作为父母的当事人,在面对争取抚养权的时候,任何因素都不容轻视,哪怕有万分之一的可能性都要给予百分之百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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