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9日,被告孟某某丈夫尤某明在建筑工地施工时因事故意外死亡。经调解处理,建筑公司赔偿丧葬费、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金等共计1235000元。
建筑公司将1235000元赔偿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被告孟某某的银行账户,后孟某某对尤某明的丧葬事宜进行了处理,但未向死者尤某明母亲张某某给付相应赔偿款。
后张某某将孟某某起诉至勉县法院,要求分得上述赔偿款的一半。
勉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孟某某与丈夫尤某明婚后生育2女。尤某明父亲去世,现有母亲张某某一人由子女共同赡养生活。尤某明死亡后,孟某某负责安葬了尤某明。建筑公司赔偿款中48283.5元明确为一次性供养死者母亲的抚恤金,扣除丧葬费等其他专属费用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
勉县法院认为,尤某明因工伤死亡,1235000元赔偿金中明确受偿主体的,应按赔偿协议办理。本案涉及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属于死者近亲属共同财产,应在死者近亲属间适当分配。
工亡补助金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能按照遗产处理。但可以参照法定继承并综合考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依赖程度及近亲属的生活现状进行合理分配。原告张某某现已80余岁,目前尚有其他6个子女赡养,对死者生活依赖程度和共同生活紧密度均较低,应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酌情降低,应分得工亡补助金的20%,即876680×20%为175336元。其余与死者共同生活紧密依赖程度较高的被告孟某某、长女孟某甲、次女孟某乙所有。
遂判决:尤某明因工死亡后获得的赔偿款1235000元,原告张某某应分得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48283.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75336元,共计223619.5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外出务工人员明显增多,同时因工伤事故导致的伤亡事件时有发生,而在责任人进行赔偿时往往不区分详细的赔偿项目,而作笼统赔偿,这就导致家属常因赔偿金分配问题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
对赔偿款,首先应结合赔偿款的性质扣除实际支出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并将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专项赔偿支付给其个人。剩余工亡补助金应归死者近亲属共同所有,由死者近亲属共同分配。分配原则应按照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依赖程度及近亲属的生活现状来适当调整各赔偿权利人的分配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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