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张为了生产经营从小王处借款35万元,并为其出具借条,约定一年后偿还借款及利息,后小王和小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全部转让给小李,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小张,受让债权的小李在债权到期后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催促小张向其偿还35万元借款及利息,但是小张以不认识小李为由,拒绝向其偿还案涉借款本息,小李多次催要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小张表示
其认可欠小王35万元借款的事实
对利息也不持异议
其抗辩理由是不认识小李
也不知道债权转让的事实
因此不同意向小李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和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案涉债权受让人小李为了证明案涉债权转让事宜已经通知小张,当庭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及EMS签收回单、向债务人小张催要35万元债权的通话录音和短信等证据,并且通话录音中也有小李向小张表明小王已经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小李的表述,因此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小张对债权转让的事实已经知悉,债权转让对小张发生效力,小张应当在案涉债务到期后向小李偿还借款本息而未还,视为违约,因此小李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问:债权转让要满足什么条件?
①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三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一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例如债权转让将导致债务人给付内容完全变更,或者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成立的债权,如竞业禁止债权,或者基于对特定债权人的人身信任而成立的债权,上述债权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但该约定的效力受限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能对抗第三人;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例如赡养费请求权、抚养费请求权等。
② 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订立有效的转让协议,并通知债务人。
③ 遵循法定程序。法律规定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问:债权转让会发生什么法律效果?
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时将会发生以下法律效果:
① 被转让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与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规定: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一并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以办理转移登记或完成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是该从权利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存在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或者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这两种情形时,债务人可以对债权受让人行使抵销权。
问:债权转让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债权受让人尽到审慎义务,审查受让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债务人是否下落不明以及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从而避免后期受让债权不能实现。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时,债权人需要全面履行通知义务,若受让的债权存在保证人的,还需要注意通知到所有保证人。
日常生活中,通知可以采取口头、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重新签署借条、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能够确定债务人知悉的方式,但要注意留存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证据,以便在遇到债务人不认可收到通知的事实时能够充分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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