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处滞纳金罚款和按日计罚都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受到行政处罚后拒不履行义务时的两种惩戒性处罚。两种处罚方式都是针对企业或个人该为不为的惩罚,就是生态主管部门告知你在某个时限完成某个事项不然会产生更严重的后果时你仍然不作为,带有较为主观恶性的蔑视法律。下面说说两种处罚的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加处滞纳金罚款的法律依据来自《行政强制法》,该法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而按日计罚是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触发条件不同。加处滞纳金罚款是受到行政处罚后企业或个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时触发,而按日计罚是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形触发。按日计罚的前提不只是受到罚款,同时还应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在复查时发现未改正违法行为。简而言之是按日计罚罚的是一个违法行为的连续不停止,而加处滞纳金罚款是拒不缴纳罚款行为的处罚。
三、针对范围不同。加处滞纳金罚款是针对所有行政处罚,而按日计罚是适用于部分领域,如环保、安全等,本文只讨论环保领域。
四、计罚的累计方式和上限不同。加处滞纳金是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按每日3%累计,上限是罚款本金数额,即罚款+滞纳金小于等于两倍罚款本金。而按日计罚是30日内第N日复查未改正,那就是N倍的罚款本金,如果一直未改正那就是循环无上限一直罚到破产为止。
接下来说说这两种处罚方式的大概流程。
加处滞纳金罚款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开始N日内缴纳罚款,否则会产生滞纳金,企业或个人逾期不缴纳,环保部门进行催缴告知,仍不缴纳从逾期次日开始计算每日百分之三直到累计到罚金本金数额,最后进入法院执行程序。(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是不计滞纳金的)
按日计罚是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立即停止某种违法行为和超标监测报告出来后三个工作日内),并对违法行为处以初始罚款,在30日内暗访复查若发现未改正则启动按日计罚,然后在复查后的30日内再复查仍不改正……一直循环,罚金累计无上限。
在中小企业环保管理中,有违法行为需及时改正,有罚款需及时缴纳。在保护自己最大权益时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罚款的缴纳,但可停计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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